膽胰治療性內視鏡技術師甄審辦法
第九屆第三次理監事訂定(105年12月13日)
第九屆第十次理監事會追認通過(108年02月19日)
第十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追認通過(108年10月01日)
第十屆第五次理監事會追認通過(109年02月18日)
第十一屆第五次理監事會追認通過(112年02月14日)
第一條 台灣消化系內視鏡技術師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甄審委員會)為辦理膽胰治療性內視鏡技術師甄審之審查,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膽胰治療性內視鏡技術師甄審之審查由甄審委員會負責。
第三條 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成為膽胰治療性內視鏡技術師。
一、具效期內「消化系內視鏡技術師」證書。
二、近兩年內輻防課程證明(每年三小時)。
三、醫院評鑑合格地區醫院以上,內視鏡室連續服務滿兩年(在職證明)。
四、實際執行膽胰治療性內視鏡工作(近兩年執行50案例,經同醫院胃腸科/內視鏡主任簽章)。
五、近兩年內參加台灣消化系內視鏡醫學會舉辦之膽胰治療性內視鏡技術師訓練課程(原ERCP進階技術師訓練課程)乙次。
六、無效期內「消化系內視鏡技術師」證書者,「膽胰治療性內視鏡技術師」證書自動失效。
七、考試:考試分筆試及口試。
1. 筆試合格者始能參加口試。
2. 口試含清洗消毒、器械認識、基本操作。
通過「消化系內視鏡(含十二指腸鏡,ERCP)技術師」甄審者,清洗消毒之項目免口試。
上述符合資格之本學會技術師,提出之甄審資料交由本學會消化系內視鏡技術師甄審委員會審核通過,並經理監事會追認後發給證書。
第四條 申請展延換發證書者,得於證書六年效期屆滿前半年向本學會申請換證。
一、 「膽胰治療性內視鏡技術師」證書效期六年。
二、 換證資格:
1. 具效期內「消化系內視鏡技術師」證書。
2. 近兩年內輻防課程證明(每年三小時)。
3. 醫院評鑑合格地區醫院以上,目前於內視鏡室服務(在職證明)。
4. 實際執行膽胰治療性內視鏡工作(近兩年執行50案例,經同醫院胃腸科/內視鏡主任簽章)。
三、 證書到期前三年內需參加台灣消化系內視鏡醫學會舉辦之膽胰治療性內視鏡技術師訓練課程(原ERCP進階技術師訓練課程)乙次。
四、 無效期內「消化系內視鏡技術師」證書者,「膽胰治療性內視鏡技術師」證書自動失效。
第五條 膽胰治療性內視鏡技術師甄審或換證均得收取費用,其費額由技術師甄審委員會訂定。
第六條 膽胰治療性內視鏡技術師甄審或換證結果,以通訊方式通知。
第七條 本辦法經本學會理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