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化系內視鏡技術師甄審辦法
第六屆第三次理監事會通過(96年12月25日)
第六屆第八次理監事會追認通過(98年7月14日)
第七屆第四次理監事會追認通過(100年2月22日)
第七屆第八次理監事會追認通過(101年7月10日)
第七屆第十次理監事會追認通過(102年2月5日)
第八屆第二次理監事會追認通過(102年7月9日)
第八屆第四次理監事會追認通過(103年2月11日)
第八屆第七次理監事會追認通過(104年2月10日)
第八屆第十次理監事會追認通過(105年3月1日)
第九屆第二次理監事會追認通過(105年7月5日)
第九屆第四次理監事會追認通過(106年2月21日)
第九屆第八次理監事會追認通過(107年7月24日)
第十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追認通過(108年10月1日)
第十屆第五次理監事會追認通過(109年2月18日)
第一條 台灣消化系內視鏡醫學會(以下簡稱學會)為辦理消化系內視鏡技術師(以下簡稱技術師)之資格認證,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技術師考試資格審核及考試兩部份皆由台灣消化系內視鏡技術師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甄審委員會)負責之。
第三條 凡向學會申請技術師認證者,須具有以下各項資格。
一、護理科系畢業並取得護理師執照者;專科以上醫技或放射相關科系畢業者。
二、在本會會員所屬醫療院所之消化系內視鏡室工作者。
三、於技術師考試報名截止日前兩年內,在消化系內視鏡室服務滿乙年以上,目前在職,並須出具護理、醫技或放射相關執業執照(育嬰留停或留職停薪者,保留資格及學分,復職後再辦理認證)。
四、二年內須參加學會所舉辦之醫療品質保證作業研習會至少一次之參加證明書影本。
五、二年內須參加學會所舉辦之技術師教育講習會,獲得A類學分10學分以上(依學會內視鏡技術師教育訓練學分給予辦法辦理)。
六、效期內之基本救命術(BLS)(4小時以上課程,並通過筆試及實作測驗)或高級心臟救命術(ACLS)合格證書,有效日期需超過當年12 月31 日,所提出之相關急救術證書須由醫院以上單位出具個人之訓練及格(合格)並附有效期限之證書。前述證書如有爭議,交由消化系內視鏡技術師資格審查委員會認定之。
第四條 學會每年舉辦技術師之認證乙次,其報名及考試日期於辦理前三個月公告之。
第五條 申請人必須填寫學會提供之「消化系內視鏡技術師認證申請書」(由二位消化系內視鏡專科醫師簽名推薦)壹份,並提出第三條所列之各項證明文件。凡提供不實證件者,甄審委員會不予審核,除退還原件外,並永不得提出申請。
第六條 認證程序分為資格審核及考試二部份。技術師考試分筆試及口試;筆試及口試均及格者為合格。筆試及格者始能參加口試;筆試及格而口試不及格者,筆試成績得保留至下個年度。
第七條 認證合格者,學會將以書面通知。並由學會授予台灣消化系內視鏡技術師證書。
第八條 學會於每年度認證結束後造具名冊,連同成績表報請衛生署核備。
第九條 筆試及口試小組各設組員七至九名,其中一人為組長,組長及組員均由甄審委員會資格審核小組召集人提名。組員宜由甄審委員會委員、部定副教授(含)以上、學會指導醫師或其他具有消化系內視鏡專長之醫師擔任之,人選由甄審委員會通過後組成之。
第十條 消化系內視鏡技術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每次展延期限為六年。
第十一條 申請展延換發證書者,需提出:
一、六年內本學會認定之技術師學分共24分(其中應有A類學分18學分)。
二、目前仍從事消化系內視鏡工作之在職證明(育嬰留停或留職停薪者,保留資格及學分,復職後再辦理認證)。
三、每2年參加學會為技術師所舉辦之醫療品質保證作業研習會或教育訓練課程至少乙次。
四、六年內參加醫療品質保證作業研習會至少乙次。
五、效期內之基本救命術(BLS)(4小時以上課程,並通過筆試及實作測驗)或高級心臟救命術(ACLS)合格證書,有效日期需超過當年12月31日,所提出之相關急救術證書須由醫院以上單位出具個人之訓練及格(合格)並附有效期限之證書。前述證書如有爭議,交由消化系內視鏡技術師資格審查委員會認定之。
第十二條 申請展延換發證書應提出:
一、申請表。
二、符合第十一條所訂展延條件之證明文件。
三、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兩張。
第十三條 技術師考試、技術師證照及展延換證均得酌收費用,其費額由甄審委員會訂定之。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學會理監事會通過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