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化系內視鏡技術師規章
第六屆第三次理監事會通過(96年12月25日)
第一章 總則 | |
第一條 | 台灣消化系內視鏡醫學會(以下簡稱學會)為促進內視鏡工作團隊之水準及合作,提升內視鏡在職人員之醫學基礎知識、內視鏡專業知識和技術。並給予內視鏡技術師(以下簡稱技術師)之資格認定和教育訓練,特訂定本規章。 |
第二章 甄審委員會 | |
第二條 | 為核發技術師之資格證明及管理,特成立台灣消化系內視鏡技術師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甄審委員會)。 |
第三條 |
甄審委員會之任務為: 一、訂定學會技術師認證辦法。 二、依技術師認證辦法審查考試資格、舉行資格考試,並核給及格證書。 三、審核技術師資格之更新或取消。 四、協助學會教學醫院評鑑委員會評估各教學醫院消化系內視鏡工作團隊之訓練及工作概況。 五、舉辦技術師教育訓練為目的之各項研討會。 六、核定及給予技術師各種學術討論會及繼續教育講習會之學分。 七、其他有關技術師之教育與訓練事項。 |
第四條 | 甄審委員會設委員十一至十五名,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監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任之,任期三年。委員出缺時由召集人提名,經理監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補之。 |
第五條 | 甄審委員會下設「教育訓練小組」和「資格審核小組」,各七至九人。由召集人就本委員會委員中聘任之,並由召集人推派一人為小組召集人。 |
第六條 | 甄審委員會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乙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第三章 技術師之業務和義務 | |
第七條 | 協助內視鏡室相關醫療及行政業務之正常運作,包括: 病患評估監測及指導、必要之醫療行為和護理、預約及登錄等。 |
第八條 | 在內視鏡專科醫師之指導下,從事內視鏡和相關器械之管理,包括:準備、消毒、簡易修理、操作協助等。 |
第九條 | 經甄審委員會認證合格者,得發給技術師資格證書,證書每六年換發一次。技術師須提出六年內修完本學會認定之必要學分證明,並向甄審委員會提出申請。 |
第四章 技術師之資格喪失 | |
第十條 | 技術師因死亡或其他因素無法正常從事內視鏡室相關工作(第七、八條),經甄審委員會開會通過,將喪失技術師資格。 |
第十一條 | 本規章在學會之指導下,委由甄審委員會全權運作。 |
第十二條 | 甄審委員會決議事項均須提理監事會討論追認。 |
第十三條 | 本規章經學會理監事會通過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