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消化系內視鏡醫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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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會章程

專科醫師甄審辦法

第三屆第六次理監事會訂定(88年6月15日)
第四屆第九次理監事會追認通過(93年3月2日)
第五屆第八次理監事會追認通過(95年12月26日)
第六屆第八次理監事會追認通過(98年7月14日)
第六屆第九次理監事會追認通過(98年12月15日)
第七屆第二次理監事會追認通過(99年7月13日)
第七屆第七次理監事會追認通過(101年2月14日)
第七屆第九次理監事會追認通過(101年12月11日)
第八屆第四次理監事會追認通過(103年2月11日)
第八屆第八次理監事會追認通過(104年7月7日)
第九屆第二次理監事會追認通過(105年7月5日)
第十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追認通過(108年10月1日)
 
第一條
消化系內視鏡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甄審委員會)為辦理消化系內視鏡專科醫師之甄審(以下簡稱專科醫師甄審),特訂定本辦法。本甄審委員會由理事長為當然召集人,下設副召集人乙名,委員13至23名,由召集人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任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同。委員出缺時,由召集人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補聘之
第二條
凡台灣消化系內視鏡醫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會員,得申請專科醫師甄審。
第三條
專科醫師甄審每年辦理一次,其報名日期、筆試及口試日期、地點及有關事項,於辦理前兩個月公告之。
第四條
報名專科醫師甄審者應繳交下列表件:
一、報名表。
二、最近一年內兩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
三、受雇醫師會員請出具在職證明正本;自行開業之醫師會員請出具醫師公會會員證明正本或執業執照影本。
補行口試者,繳交筆試及格證明文件。(正本驗畢後發還)
取得本會會員資格三年後,始申請專科醫師甄審者,須提出最近半年內內視鏡檢查之病例報告影本十份。
第五條
專科醫師甄審分為資格審核、筆試及口試三部份。通過資格審核後參加筆試及口試,筆試及口試均及格者為合格。筆試及格者始能參加口試,若因考生遇意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造成口試缺考者,三年內得有二次口試應考機會;口試不及格而筆試及格者,成績得保留兩個年度。
第六條
資格審核設資格審核小組擔任之。其任務為審核參加專科醫師甄審者之資格,通過合格者得繼續參與筆試及口試。
第七條
資格審核小組置組員五人,由甄審委員會召集人自甄審委員中提名,經該委員會通過後組成之,任期與甄審委員會相同。
第八條
筆試由筆試小組負責之,其任務為決定筆試方式及筆試試題之擬定及評分。筆試可以採聽寫記錄演講要點、觀看錄影帶回答測驗題或問答題等方式行之。
第九條
筆試小組置組員九人,其中一人為組長,組長由常務理事擔任,均由甄審委員會召集人自部定副教授以上或其他具有消化系內視鏡專長之醫師中提名人選,經甄審委員會通過後,於考試前三個月組成之,甄審結束後本小組即解散。
第十條
筆試內容,採測驗題及問答題時,以中文或英文命題,時間一至三小時為原則,範圍包括消化系內視鏡之基礎與臨床。
第十一條
申請專科醫師甄審成績複查以一次為限,應於收到成績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述明理由申請之,逾期不予受理。前項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影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人之姓名或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
口試於筆試結束一個月後舉行,口試方式由口試小組決定,得採消化系內視鏡之實際操作或口頭測驗等方式。
第十三條
口試小組置組員五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組長,組長由常務理事擔任,均由甄審委員會召集人自部定副教授以上或其他具有消化系內視鏡專長之醫師中提名人選,經甄審委員會通過後,於考試前三個月組成之,甄審結束後本小組即解散。
第十四條
專科醫師甄試成績採百分法計算,筆試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口試成績以數位口試小組組員評分之平均分數滿六十分為及格。
第十五條
各項考試經甄審委員會評定後,以書面通知結果。
第十六條
消化系內視鏡專科醫師證書(以下簡稱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每次展延期限為六年。
第十七條
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得於證書六年效期屆滿前半年向本學會申請換發。
出國進修致無法如期辦理換證之專科醫師,應在出國進修前先向本會提出申請,並於返國後於學會規定年限內儘速補足教育學分,依規則辦理換證。前述學會規定補學分年限,依出國進修之期限折半計算,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因故延遲換證,將加收專案處理費(費額由學會訂定),未於規定時間內辦妥換證,則不予換證。
第十八條
申請換發證書須提出參加本學會認定之教育積分累積100學分之證明(其中A類積分至少75分),及最近六年中至少有三年從事消化系醫療或消化系內視鏡診療工作之證明,包括以下二項:
一、受雇醫師會員請出具在職證明正本;自行開業之醫師會員請出具醫師公會會員證明正本或執業執照影本。
二、本學會以外之其他消化系領域之專科醫師證明。
符合專科醫師換證者,於專科醫師證書期滿後六個月內,仍未完成換證者,其專科醫師資格自動失效。
未於限期(六年)內累積足夠積分(100學分,其中A類積分至少75分)者,需於專科醫師證書到期後六個月內,累積足夠換證積分,始予換證,逾期不予換證。
第十九條
申請換發證書應檢附下列文件及費用:
一、申請表。
二、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兩張。
三、符合第十八條所訂展延條件之證明文件。
70歲(含)以上之資深專科醫師,其消化系內視鏡專科醫師證書,無條件展延換證且免收換證費。
第 廿 條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得斟酌實際費用需要收取甄試費或換證費。
前項規定,其費額之訂定,由本學會為之。
第廿一條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結果,以通訊方式通知本人。經專科醫師甄審合格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准予展延者,依消化系內視鏡專科醫師甄審辦法規定,發給專科醫師證書或展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
第廿二條
專科醫師甄審相關文件應至少保存三年。
第廿三條
本辦法經本學會理監事會通過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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