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停權規定
第三屆第九次理監事聯席會訂定(89年7月25日)
第六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追認通過(97年7月15日)
一、 | 台灣消化系內視鏡醫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依據台灣消化系內視鏡醫學會章程第三章第八條規則,為本醫學會會員暫時停止會員權利之事宜(以下簡稱停權),特訂定本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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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會員停權之認定,由本學會會員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核認定之。 | ||||||||
三、 |
本學會會員停權之理由與期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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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停權者於停權年限中之所有權利與義務暫時停止;另其專科醫師之有效期限則依專科醫師證書上之有效期限為準。 | ||||||||
五、 | 本辦法經本學會理監事會通過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