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消化系內視鏡醫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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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會章程

台灣消化系內視鏡醫學會章程

第一屆第十一次理監事會修訂(84年3月7日)
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追認修訂(84年4月30日)
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追認修訂(91年3月17日)
第四屆第一次臨時理事會增訂(92年7月22日)
九十二年臨時會員大會追認增訂(92年9月21日)
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99年3月21日)
第八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103年3月9日)
第八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訂(104年3月28日)
第十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訂(110年3月27日)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消化系內視鏡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以提高消化系內視鏡醫學之水準,促進對消化系內視鏡醫學之研究,互相交換研究心得,聯絡會員友誼及建立國際性消化系醫學團體之聯繫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處。
任務: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促進對消化系內視鏡醫學之研究事項。
二、關於發刊消化系內視鏡醫學學術雜誌及其他刊物事項。
三、關於舉行消化系內視鏡醫學演講及其他討論會事項。
四、關於促進國際消化系內視鏡醫學團體之聯繫及合作事項。
五、其他與消化系內視鏡醫學有關之事項。
會員:
第七條 一、凡兼備下列1,2項條件之醫師,得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
1.取得消化系內科或消化系外科或大腸直腸外科或消化系兒科專科醫師證書(大腸直腸外科以取得大腸直腸外科醫學會會員證書,消化系兒科部份則暫以取得小兒科專科醫師證書及消化系醫學會會員證書為條件)。
2.在本會認可教學醫院接受該院之本會認可指導醫師指導下,從事完整之內視鏡訓練者,其審查辦法另定之。
二、凡符合前述第一款第一項條件之醫師,從事消化系內視鏡工作,成就卓著,經會員資格審查委員會推薦,並經理事會審查通過者,亦得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八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
第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會員應享權利如下:
一、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會員為一權。
二、其他本會會員應享之公共利益與權利。
第十三條 會員應盡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二、擔任本會所委派之職務。
三、按期繳納會費,若會費連續兩年未繳,報理事會提會員大會予以除名。年滿65歲以上會員,免收常年會費且為終身會員。
組織與職員: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畢會期間,理事會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要事項之議決。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廿七人(得設女性保障名額一人),監事九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之選舉,必要時得以通訊選舉為之,但不得連續辦理,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二人。當選候補理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次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名單,由當屆理事會辦理提名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九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
理事一人代理,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之事項。
第  廿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擔任監事會召集人,並監察日常會務。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廿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二條 理事、監事均無給職。
第廿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四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第廿五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六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及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會議:
第廿七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八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九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  卅  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理、監事會議,除涉及選舉、罷免或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項外,得採視訊方式為之。
第卅一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視訊會議視同親自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經費及會計:
第卅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臺幣參仟元整。
二、常年會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元整。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卅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卅四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前(後)兩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經理監事會通過,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卅五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附則:
第卅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七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卅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卅九條 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文號如下:八十一年二月十五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內政部八十一年三月十二日臺(81)內社字第8104122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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