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化系內視鏡指導醫師認定資格及辦法
第一屆第六次理監事會訂定(82年12月7日)
第一屆第七次理監事會追認通過(83年2月15日)
第一屆第八次理監事會追認通過(83年3月22日)
第二屆第四次理監事會追認通過(85年2月27日)
第二屆第七次理監事會追認通過(86年3月4日)
第二屆第九次理監事會追認通過(86年11月4日)
第二屆第十一次理監事會追認通(87年3月10日)
第三屆第五次理監事會追認通過(88年3月2日)
第三屆第八次理監事會追認通過(89年2月29日)
第四屆第七次理監事會追認通過(92年3月4日)
第五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追認通過(94年2月22日)
第六屆第九次理監事會追認通過(98年12月15日)
第八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追認通過(102年12月10日)
第八屆第九次理監事會追認通過(104年12月15日)
第九屆第六次理監事會追認通過(106年12月12日)
第十屆第七次理監事會追認通過(109年12月8日)
第八屆第九次理監事會追認通過(104年12月15日)
第九屆第六次理監事會追認通過(106年12月12日)
第十屆第七次理監事會追認通過(109年12月8日)
一、 | 台灣消化系內視鏡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消化系內視鏡指導醫師〔以下簡稱指導醫師〕之認定,特制定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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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指導醫師之認定,由本會消化系內視鏡教學醫院評鑑委員會負責審核認定之。 |
三、 |
消化系內科、消化系兒科、消化系外科或大腸直腸外科醫師兼具如下三項資格,由本會認可指導醫師推薦,並經消化系內視鏡教學醫院評鑑委員會審核認可者,得為本會指導醫師:
(一)必須同時具備下列資格
1. 本會會員資歷五年以上。
2. 具消化系內視鏡專科醫師資格。
3. 本會認可消化系內視鏡教學醫院消化系內科、消化系兒科、消化系外科、大腸直腸外科主治醫師八年以上資歷或教育部部定講師(含)以上教員資格。
(二)提出論文相關規定:
1. 時間:提出之論文需於申請截止日前五年內發表。已接獲該雜誌同意論文刊登之證明亦可。
2. 身份:限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若為共同第一作者或共同通訊作者亦可)。
3. 文章類型/數量:消化系內視鏡醫學相關論文之原著或病例報告且須合乎下列相關規定中之一項:
1) 原著:至少提出乙篇,須刊登於台灣消化系醫學會及台灣消化系內視鏡醫學會官方雜誌。
2) 病例報告:至少提出二篇,其中乙篇須刊登於台灣消化系醫學會及台灣消化系內視鏡醫學會官方雜誌;另一篇須刊登於SCI雜誌或台灣消化系醫學會及
台灣消化系內視鏡醫學會官方雜誌。
論文已被通訊/共同通訊作者或第一/共同第一作者提出至台灣消化系醫學會及台灣消化系內視鏡醫學會通過指導醫師審核者,不予重複認定。
4. 刊登於台灣消化系醫學會及台灣消化系內視鏡醫學會官方雜誌,列為Editorial及image and challenge之論文,視同病例報告。
5. 所附論文如有疑義,交由消化系內視鏡教學醫院評鑑委員會認定之。
(三)該縣或市無本學會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連續滿六年以上,服務於該行政區域衛生福利部評鑑核可區域教學醫院級以上醫療院所之消化系內視鏡專任主治醫 |
四、 | 教學醫院指導醫師名單有增刪或新設醫院之指導醫師,得於必要時提出認定申請。指導醫師之認定,由本會發函各認可消化系內視鏡教學醫院,副本送其消化系內科、消化系兒科、消化系外科、大腸直腸外科,請提出符合指導醫師認定資格之醫師名單。審核完成公佈之,並將該名單送本會認可之各申請單位。 |
五、 | 本辦法自公佈日起二年後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