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品質暨倫理委員會規程
84年12月14日第二屆第一次教學醫院評鑑委員會草擬
85年 2月27日第二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
第一條 | 台灣消化系內視鏡醫學會為評鑑消化系內視鏡教學醫院,特設立「台灣消化系內視鏡醫學會消化系內視鏡教學醫院評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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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委員會任務為: 一、訂定消化系內視鏡教學醫院及指導醫師之審核辦法。 二、評估各教學醫院消化系內視鏡醫師訓練概況。 三、審核消化系內視鏡教學醫院及指導醫師。 四、提升消化系內視鏡醫師之訓練水準。 |
第三條 | 本委員會設委員七至十五名,其中一名為召集人,均由理事長提名,經理監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任之,任期三年。委員出缺時,由召集人提名,經理監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補聘之。 |
第四條 | 本委員會每三至四個月召開會議乙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第五條 |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均須提理監事會討論追認。 |
第六條 | 本規程經理監事會通過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