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84年11月7日中華民國消化系醫學會第九屆第四次醫療委員
會暨中華民國消化系內視鏡醫學會第二屆第二
次醫療委員會聯合會議擬定草案
民國85年2月27日第二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
第一條 | 台灣消化系內視鏡醫學會為執行消化系內視鏡醫療問題協調工作,特設立「台灣消化系內視鏡醫學會醫療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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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委員會任務為: 一、協調全民健康保險主管機關與其他單位或醫療院所之間,與消化系內視鏡醫療有關之問題。 二、處理其他與消化系內視鏡醫療相關之問題。 |
第三條 | 本委員會設委員七至十五名,其中一名為召集人,均由理事長提名,經理監事通過後,由理事長聘任之,任期三年。委員出缺時,由召集人提名,經理監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補之。 |
第四條 | 本委員會每三至六個月召開會議乙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第五條 |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均須提理監事會討論追認。 |
第六條 | 本規程經理監事會通過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