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化系內視鏡教學醫院認定辦法

第一屆第六次理監事會訂定(82年12月7日)
第一屆第八次理監事會訂定(83年3月22日)
第三屆第五次理監事會修訂(88年3月2日)
第四屆第八次理監事會修訂(92年9月9日)
第五屆第四次理監事會修訂(94年7月12日)
第五屆第八次理監事會修訂(95年12月26日)

一、 台灣消化系內視鏡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消化系內視鏡教學醫院〔以下簡稱教學醫院〕之認定,特訂定本辦法。

二、 教學醫院之認定,由本會消化系內視鏡教學醫院評鑑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鑑委員會〕負責評鑑認定之。

三、 凡衛生署評鑑認可之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地區教學醫院符合如下標準者,填寫消化系內視鏡教學醫院申請表並繳交審核費新台幣伍萬元整,得向本會提出申請教學醫院評鑑,經本會評鑑委員會評鑑合格(台灣消化系內視鏡醫學會教學醫院認定標準評量表達70分(含)以上,詳見附表),並經理監事會追認通過者,得為本會認可教學醫院。

四、 經本會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每三年需重新接受評鑑,由本會在評鑑施行前六個月發函各醫院,請其填寫消化系內視鏡教學醫院申請表及認定資料表(詳見附表),並繳交書面審查費新台幣伍仟元整。本會評鑑委員會將就各醫院之申請表及認定資料表內容開會審查認定之,必要時得選派委員至該醫院進行實地訪視,並酌收審核費新台幣參萬元整。

五、 於本會公告評鑑期間未提出評鑑申請者,仍得提出申請,但需繳交審核費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六、 教學醫院有N位指導醫師,則每年可訓練N/2位受訓醫師,二年內訓練醫師總人數不得超過N人。另教學醫院需於每年年底前提報該院之所有專任指導醫師及受訓醫師名單供學會存查。

七、 原教學醫院因指導醫師離職而被取消資格者,需於補齊所有相關資料後,重新向本學會提出評鑑申請,本會評鑑委員會將視需要於必要時選派委員至該醫院進行實地訪視,並酌收審核費新台幣伍萬元整。

八、 經評鑑不合格之醫院,得於公佈後三個月內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覆,並繳交申覆費新台幣壹萬元整;如本會評鑑委員會決議需實地訪視,則酌收審核費新台幣參萬元整,本會得就實際情形答覆之。

九、 本辦法自公佈日起施行,必要時得增訂或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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