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停權規定

第三屆第九次理監事聯席會訂

第一條 台灣消化系內視鏡醫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依據台灣消化系內視鏡醫學會章程第三章第八條規則,為本醫學會會員暫時停止會員權利之事宜(以下簡稱停權),特訂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會員停權之認定,由本學會會員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核認定之。

第三條 本學會會員停權之理由與期限如下:
(一)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但於原因消失後,得停止警告或停權處分。
(二)出國進修者,需檢附服務單位核准文件及國外學校入學許可證影本。
(三)罹患重症無法參與學會活動者,應檢附醫師證明。
(四)其他重大情事,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符合上述第二、三及四款者,停權之年限以三年為限,超過年限者需於到期前再次提出申請。欲恢復會籍者,需自動提出書面申請,以恢復會籍。

第四條 停權者於停權年限中之所有權利與義務暫時停止;另其專科醫師之有效期限則依專科醫師證書上之有效期限為準。

第五條 本辦法經本學會理監事會通過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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