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第三屆第九次理監事聯席會訂 | |
| 第一條 |
台灣消化系內視鏡醫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依據台灣消化系內視鏡醫學會章程第三章第八條規則,為本醫學會會員暫時停止會員權利之事宜(以下簡稱停權),特訂定本規定。 |
| 第二條 |
會員停權之認定,由本學會會員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核認定之。 |
| 第三條 |
本學會會員停權之理由與期限如下: (一)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但於原因消失後,得停止警告或停權處分。 (二)出國進修者,需檢附服務單位核准文件及國外學校入學許可證影本。 (三)罹患重症無法參與學會活動者,應檢附醫師證明。 (四)其他重大情事,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符合上述第二、三及四款者,停權之年限以三年為限,超過年限者需於到期前再次提出申請。欲恢復會籍者,需自動提出書面申請,以恢復會籍。 |
| 第四條 |
停權者於停權年限中之所有權利與義務暫時停止;另其專科醫師之有效期限則依專科醫師證書上之有效期限為準。 |
| 第五條 |
本辦法經本學會理監事會通過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