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醫師甄試辦法

88年6月15日第三屆第六次理監事會訂定
93年3月2日第四屆第九次理監事會修訂
95年12月26日第五屆第八次理監事會修訂

第一條 消化系內視鏡專科醫師甄試委員會(以下簡稱甄試委員會)為辦理消化系內視鏡專科醫師之甄試(以下簡稱專科醫師甄試),特根據消化系內視鏡專科醫師甄審辦法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具有以下資格者,得向中華民國消化系內視鏡醫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申請專科醫師甄試:
一、須為本學會會員。
二、須目前仍從事內視鏡之工作並提出最近兩年內內視鏡檢查之病例報告影本。

第三條 申請人填寫本學會供應之申請書乙份,並提出本章程第二條所列之各項證明。提供不實證明者,本學會不予審核,除退還原件外,永不得再提出申請。

第四條 專科醫師甄試分為資格審核、筆試及口試三部份。通過資格審核後參加筆試及口試,筆試及口試均及格者為合格。筆試及格者始能參加口試;口試不及格而筆試及格者,成績得保留兩個年度。

第五條 各項考試經甄試委員會評定後,以書面通知結果。

第六條 本學會於每次甄試後,造具名冊連同成績表報請衛生署核備。

第七條 資格審核設資格審核小組擔任之。其任務為審核參加專科醫師甄試者之資格,通過合格者得繼續參與筆試及口試。

第八條 資格審核小組置組員五人,由甄試委員會召集人自甄試委員中提名,經該委員會通過後組成之,任期與甄試委員會同。

第九條 筆試由筆試小組負責之,其任務為決定筆試方式及筆試試題之擬定及評分。筆試可以採聽寫記錄演講要點、觀看錄影帶回答測驗題或問答題等方式行之。

第十條 筆試內容,採測驗題及問答題時,以中文或英文命題,時間一至三小時為原則,範圍包括消化系內視鏡之基礎與臨床。

第十一條 筆試小組置組員九人,其中一人為組長,均由甄試委員會召集人自各醫學院或醫院部定副教授以上及其他具有消化系內視鏡專長之醫師中提名人選,經甄試委員會通過後,於考試前三個月組成之,甄試結束後本小組即解散。

第十二條 口試於筆試結束一個月後舉行,口試方式由口試小組決定,得採消化系內視鏡之實際操作或口頭測驗等方式。

第十三條 口試小組置組員五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組長,均由甄試委員會召集人自各醫學院或醫院部定副教授以上及其他具有消化系內視鏡專長之醫師中提名人選,經甄試委員會通過後,於考試前三個月組成之,甄試結束後本小組即解散。

第十四條 專科醫師甄試成績採百分法計算,筆試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口試成績以數位口試小組組員評分之平均分數滿六十分為及格。

第十五條 專科醫師甄試每年辦理一次,其報名日期、筆試及口試日期、地點及有關事項,於辦理前兩個月公告之。

第十六條 報名專科醫師甄試者應繳交下列表件:
一、報名表。
二、補行口試者繳交筆試及格證明文件。(正本驗畢後發還)
三、最近一年內兩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

第十七條 消化系內視鏡專科醫師證書(以下簡稱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每次展延期限為六年。

第十八條 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得於證書六年效期屆滿前半年向本學會申請換發。
出國進修致無法如期辦理換證之專科醫師,應在出國進修前先向本會提出申請,並於返國後於學會規定年限內儘速補足教育學分,依規則辦理換證。前述學會規定補學分年限,依出國進修之期限折半計算,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因故延遲換證,將加收專案處理費(費額由學會訂定),未於規定時間內辦妥換證,則不予換證。

第十九條 申請換發證書須提出參加本學會認定之教育積分累積100學分之證明(其中A類積分至少75分),及最近六年中至少有三年從事消化系醫療或消化系內視鏡診療工作之證明,包括以下三項:
一、服務證明(目前在職證明)或醫師公會之證明(目前自行開業之專科醫師會員)。
二、本學會以外之其他消化系領域之專科醫師證明。
三、最近兩年內內視鏡檢查記錄。
符合專科醫師換證者,於專科醫師證書期滿後六個月內,仍未完成換證者,其專科醫師資格自動失效。

第二十條 申請換發證書應檢附下列文件及費用:
一、申請表。
二、符合第十九條所訂展延條件之證明文件。
三、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兩張。
入會已滿15年或曾擔任本學會指導醫師且60歲以上之資深專科醫師,於專科醫師換證時,得免出具服務證明及檢查報告。

第廿一條 專科醫師甄試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得斟酌實際費用需要收取甄試費或換證費。

第廿二條 申請專科醫師甄試成績複查以一次為限,應於收到成績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述明理由申請之,逾期不予受理。
前項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影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人之姓名或其他相關資料。

第廿三條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結果,以通訊方式通知本人。經專科醫師甄審合格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准予展延者,依消化系內視鏡專科醫師甄試辦法規定,發給專科醫師證書或展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

第廿四條 專科醫師甄試相關文件應至少保存三年。

第廿五條 本辦法經本學會理監事會通過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章程及辦法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