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化系內視鏡指導醫師認定資格及辦法

1.第一屆第六次理監事會訂定(82年12月7日) 7.第二屆第十一次理監事會修訂(87年3月10日)
2.第一屆第七次理監事會修訂(83年2月15日) 8.第三屆第五次理監事會修訂(88年3月2日)
3.第一屆第八次理監事會修訂(83年3月22日) 9.第三屆第八次理監事會修訂(89年2月29日)
4.第二屆第四次理監事會修訂(85年2月27日)10.第四屆第七次理監事會修訂(92年3月4日)
5.第二屆第七次理監事會修訂(86年3月4日) 11.第五屆第三次理監事會修訂(94年2月22日)
6.第二屆第九次理監事會修訂(86年11月4日)

一、 台灣消化系內視鏡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消化系內視鏡指導醫師〔以下簡稱指導醫師〕之認定,特制定本辦法。

二、 指導醫師之認定,由本會消化系內視鏡教學醫院評鑑委員會負責審核認定之。

三、 消化系內科、消化系兒科、消化系外科或大腸直腸外科醫師兼具如下三項資格,由本會認可指導醫師推薦,並經消化系內視鏡教學醫院評鑑委員會審核認可者,得為本會指導醫師:
(一)本會認可消化系內視鏡教學醫院消化系內科、消化系兒科、消化系外科、大腸直腸外科主治醫師八年以上資歷或教育部部定講師以上教員資格。
(二)本會會員資歷五年以上並取得消化系內視鏡專科醫師資格。
(三)提出申請前五年內須發表與消化系內視鏡醫學相關論文之原著乙篇,限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若提出之論文為病例報告,則需至少提出二篇且均為第一作者;文章必須刊登於有審查制度之雜誌,其中至少乙篇需刊登於台灣消化醫學雜誌。

四、 教學醫院指導醫師名單有增刪或新設醫院之指導醫師,得於必要時提出認定申請。指導醫師之認定,由本會發函各認可消化系內視鏡教學醫院,副本送其消化系內科、消化系兒科、消化系外科、大腸直腸外科,請提出符合指導醫師認定資格之醫師名單。審核完成公佈之,並將該名單送本會認可之各申請單位。

五、 本辦法自公佈日起施行。

章程及辦法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